常州:“三专”全力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2022-03-14 18:19:00  来源:常州晚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8年8月,最高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指示精神,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在专项活动中,江苏省常州市检察机关聚焦食药安全领域,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这支平均年龄34岁的6人团队办理了全国惩罚性赔偿金最大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2021年12月,该团队获评江苏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 

  一是“专人”协同办案,缩短诉讼周期。2020年6月,团队负责人、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利国在办理陈某某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发现,该案被告陈某某等通过虚假宣传、冒充专家讲课等方式,使消费者相信其售出的保健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等疾病,销售金额达1100余万元。该案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众多,张利国制定了协同作战方案:一方面,刑民密切配合,公益诉讼检察干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完善公益诉讼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从基层院抽调骨干力量赴实地协同调查取证、审查案件。经过5个月协同作战,2021年11月18日,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办案中,该团队逐渐摸索出“五个统一”办案机制,即“统一线索管理、统一分析研判、统一制定调查方案、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统一发布案件信息”。自2019年12月成立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收集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2条,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件,平均办案周期同比缩减45天,法院支持率100%,代替消费者主张赔偿1亿余元。 

  二是出台办案指南,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2020年3月26日,该团队成员、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张扬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总结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全面涵盖责任主体认定、调查方法、证据收集等各环节,专门用于指导食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2020年9月,该团队成员、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孙大发在协助办理代某某等被告销售“网红”减肥药案时遇到了棘手问题,被告人代某某等被告明知生产、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盐酸西布曲明、酚酞等对人体有害成分,仍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减肥药多达几十万粒,获取非法利润。因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不同,代某某等被告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成了关键。在《指南》指引下,他根据‘确定销售数量的调查方法’规定,迅速明确调查方向,厘清调查思路,核实代某某等被告账本、账册、移动硬盘存储的销售记录,没有销售记录或移动硬盘已被删除无法恢复的,便通过核实零售商购买数量、行政机关查扣数量等数据,很快梳理出了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并由此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2020年12月31日,市人民检察院对代某某、康某某等五被告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销售金额的10倍赔偿金共计56万余元,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获得法院支持。 

  三是设立专门账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0日,常州市“大盐湖水”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落槌,谢某等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00余万元。2021年3月,该案入选最高检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针对该案中赔偿款执行到位后存放和管理问题,该团队与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积极磋商,2019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了《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惩罚性赔偿金专门纳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上,用于退赔被侵权消费者。截至2022年2月,法院强制执行“大盐湖水”案部分退赔款已转入专门账户上,下一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退赔款项发布公告,一年为限,公告届满后,向符合退赔条件的消费者支付赔偿款,让赔偿款真正落入消费者“口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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