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许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采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的全市首例判决。
2020年8月,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家住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的许某某长期非法收购象牙,并加工制成工艺品进行销售。8月11日,侦查人员在许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天,见到民警出现,许某某立即将家中部分象牙制品从窗口扔出,企图毁灭证据,而在随后的审讯中,许某某也始终对其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的违法行为坚决否认。
抽丝剥茧寻突破
“零口供”在意料之中,这是这类案件普遍的办案难点,但是,证据会给出真相。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即邀请武进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朝参与案件提前介入,通过引导侦查商讨出了案件的突破方向,把功夫下在搜集证据上,从许某某手机中数千条的交易记录下手,抽丝剥茧,逐一分析研判。办案人员从中发现了一条特殊的购买记录:这一笔交易,是由三个人同时前往许某某处购买象牙制品。以此为突破口,迅速锁定三名购买者,从三人相互印证的供词以及购买的象牙制品证实了这笔交易的真实性, 为该案定罪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还是坚持不认罪,承办人摆事实讲证据,耐心释法说理,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敦促其认罪悔过,最终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确凿的事实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许某某在明知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出售象牙加工制成的扇子、手镯、挂牌等物,非法所得人民币共计3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4日,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机关根据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罪名的变化,当庭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制品罪”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检察机关更改罪名及对许某某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