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上午,乘客周某某购买了常州到金坛下新河的车票,后乘坐陆某某驾驶的大客车,由常州市园汽车站发往溧阳。当车辆行至金坛下新河时,驾驶员陆某某根据车上的三联单显示周某某目的地是下新河,遂到站停车开门,提醒到站乘客下车。周某某走到前门边,但不肯下车,要求驾驶员把他往前再送一段路程。于是,陆某某关上车门,继续往前行驶,同时提醒周某某到前方那个位置,票价要补2元差价。但是周某某坚决不肯补差价,并靠近驾驶室指指点点,与陆某某争吵理论。
其他乘客害怕出事,都劝周某某不要动驾驶员,且有一名女乘客主动提出愿意帮周某某补差价。周某某并未听从,与其他乘客也发生了争执。在此过程中,眼看车子就要开过周某某想下车的地方了,周某某还是坚持不补差价,强烈要求停车,想要强行开车门,就去按驾驶室仪表盘上的一排按键,胡乱按的过程中也没打开车门。接着,周某某用屁股蹭住陆某某的方向盘,右手突然扭转点火锁钥匙。
此时,正常行驶的大巴车失去动力,空调停止运转,方向盘卡死。驾驶员陆某某努力控制方向盘,让车辆慢慢减速、靠边。滑行约一分钟后,车辆停在金坛通往溧阳的主干道上的一个十字路口处。当时,正值中午11点多,路上车辆很多,被迫停车的地方是一个加油站门口。车辆迫停后,陆某某打电话报警,直到警察来现场处理。
2020年12月30日,金坛检察院依法以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2021年3月1日,该院根据两高新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及时以被告人周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申请。3月2日,经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官变更起诉罪名及调整量刑的建议。
承办检察官表示,周某某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过激行为,严重威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甚至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该案的办理既体现了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制作用,也积极引导广大公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