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排查了一下我们镇的情况,有一个65岁男子赵某某此前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去年服刑期满被释放,现在还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溧阳市戴埠镇派出所负责人介绍,这种有期徒刑刑期届满但仍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村镇上还有几例,但对于这类人群的管理并没有统一的规范,他们的行为、去向都很难可控。
《刑法》虽规定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并没有明确监管细则。2021年基层“两委”选举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优化基层政治生态中的职能保障作用,推动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2020年9月初,溧阳市检察院牵头,与溧阳市公安局、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如何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并于9月23日联合出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是常州市首部关于该项工作的实施细则。
《办法》对交付执行、监督管理、终止执行三部分检察监督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要求。《办法》还对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规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管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变更执行等环节,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促进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刑罚正确执行。
10月21日,溧阳市检察院联合公安相关部门前往戴埠镇开展试点推进活动,推进会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商剥权监管操作流程,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原则,明确公安、检察院等各环节的衔接流程、日常具体监管节点,重点节假日期间的防控措施,保障刑罚正确执行。
溧阳市戴埠镇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表示,公安会严格对照《办法》规定,按照文书模版,推进落实,并由此推广下去。希望以戴埠镇为始,将这一做法推广全市。
“目前戴埠镇只是试点,接下来我们会根据推行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这也是我院继保障刑拘罪犯‘回家权’后,对《刑法》沉睡条款的第二步探索,通过这样的做法,我们希望全面提升我市剥权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溧阳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赵俊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