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极其平常的一天。2020年3月3日,李某某和老伴儿吃过晚饭后,一起到村口由南向北散步。老伴儿走在前面,李某某跟在后面两三步远。前方十几米远处也有三个村民在散步。突然,“砰”的一声,老伴儿回头一看,李某某倒在地上,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快速撇开李某某,向北驶去。老伴儿忙着上前照顾李某某,前方的三个村民一边追三轮电动车,一边大声喊:“停下来!停下来!你撞人了,不要跑!”奈何三个村民都比较年长,没能追上加速行驶的三轮电动车,随后赶去事故现场并帮忙打电话报了警。
骑三轮电动车的夏某某此前参加了家庭聚餐,饮酒后把老母亲送回家的途中,不慎撞倒了李某某,但他没有停车,回家后发现车子右侧反光镜在刚才的交通事故中撞坏,于是换了一辆绿色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打算原路返回去接儿子。返回途中,看到事发地围了一圈人,他减速慢行甚至犹豫了几秒钟。他意识到刚才被撞倒的老人一定伤的不轻,但是他害怕警察知道他喝酒了,也担心家境困难没有钱给被撞倒的老人看病,于是他的车终究还是没有停下,继续骑车离开了案发现场。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证,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当晚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三轮电动车,与同向步行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至李某某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且事发后驾车逃逸。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且夏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020年3月5日,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7月18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依法提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刘思亲受理该案后,就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是否积极赔偿问题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刚开始,被害人家属因亲人突然离世,情绪非常悲愤,认为夏某某的逃逸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没有及时送医,从而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同时,被害人家属因夏某某在侦查阶段只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未被刑事拘留,误以为公安机关对夏某某有所偏袒,更是强烈要求追究夏某某的刑事责任,拒绝讨论赔偿金事宜,表示不谈判、不谅解。夏某某则认为自己的家境本来就捉襟见肘,前期已赔付被害人4万元丧葬费,认为被害人家属不参加谈判是准备“狮子大开口”,讹他一笔,甚至表示自己宁愿坐牢,也不赔钱。刘思亲考虑到目前双方没有和解的可能性,而夏某某符合逮捕条件,如果不批准逮捕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产生不利于稳定的新情况。2020年7月25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批准逮捕。
2020年9月8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将该案移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思亲阅卷后发现,公安机关就案件事实并无新增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双方也没有再度进行协商调解,双方矛盾反而有激化的趋势。为尽快化解双方矛盾,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加大亲属邻里间刑事案件调处力度和贯彻落实刑事和解理念,刘思亲多次提审夏某某,实地考察夏某某家庭状况,发现夏某某母亲年老且患有老年痴呆,孩子在读中学,夏某某夫妻抚养、赡养的负担都很重,家庭经济条件确有困难。被害人家属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慢慢接受了亲人离世的事实,逐渐有了达成和解的情感基础。
考虑到双方都是同乡彼此相识的邻里,该案符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新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刑事和解的有关精神,刘思亲遂按照规定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一方面晓之以情,安抚被害人家属,听取被害人家属和解意见;另一方面动之以理,与嫌疑人沟通赔偿事宜,普及刑事和解相关法律知识,劝说嫌疑人放下思想包袱,走出刑事和解的第一步。
9月18日,刘思亲再次提审夏某某时,夏某某主动提出申请,表示愿意与对方尝试刑事和解。刘思亲立即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在双方均表示愿意和解的情况下,指导双方填写《刑事和解申请书》,并于当日将《委托调解函》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该院刑事和解室。刑事和解室的派驻人民调解员迅速审核材料,积极与双方沟通,详细了解双方的意见要求,并从快召开和解会议。
9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就刑事和解赔偿谅解事宜当场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家属当场向被害人家属全额交付了20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则对夏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被害人一定没想到被这一撞就和老伴儿阴阳两隔,成了最后一次陪老伴儿散步。嫌疑人的一次家庭聚餐,酒后侥幸驾驶三轮电动车接送家人,居然不知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虽然刑事和解免除了牢狱之灾,20万的赔偿金也徒增了家庭拮据的负担。此次刑事和解,结合新规政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和解成本,不仅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有效缓解了被害人家属的情绪,而且为检察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开辟了新思路、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