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终结伪法统。1954、19621979、2001
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但因条件所限没完成。
2002
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
2014.10.3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
2015.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
2017.3.15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9.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由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并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20.5.28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共7编、1260条,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了不起的实施意义《求是》2020年第12期,习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不可不知的新规例解1
居住权
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关注思考点:
登记生效主义、约定有偿的意义
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养老、离婚、人才引进、住房保障……
2
担保制度的发展
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关注思考点:
浮动抵押中具有合理性,扩张到所有动产抵押的合理性存疑。
“企业动产放心买” ﹤-﹥单个动产抵押的意义?是否意味着民事动产抵押可对抗?
第415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关注思考点:
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权利质权不存在抵押
动产:抵押、质押的冲突
若交付在前,抵押时,抵押权人如何判定所有权人?
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关注思考点:
甲出卖动产A给乙,乙以A为标的为甲的价款债权设定抵押:10日内登记,则浮动抵押后移;超级优先权;这样,浮动抵押有出无进。
第3日为丙设定抵押权,第8日价款债权抵押登记;丙查阅登记簿时,登记簿上无抵押权记载。
3
侵权责任
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关注思考点:
规制手段的选择:刑事、行政、民事
受害人救济:救助基金、社会保障、损害补偿
民法教义学的展开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叶金强)
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省法学会副会长叶金强教授以“《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为题,从不平凡的制定历程、了不起的实施意义、不可不知的新规例解三个方面作民法典辅导讲座。 不平凡的制定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