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涉及自甘风险行为。
2017年初,因气候寒冷,北京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河面结冰。支某外出遛狗时,走上池内冰面,不慎落水溺亡。
后支某家属将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等机构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
法院认为,消力池是水坝重要消能设施,不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支某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本案中,支某溺亡的结果令人痛心,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把握侵权纠纷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确法律规范与公民情感的界限,“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每一位公民都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社会秩序,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相关机构或他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对于自甘风险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由本人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8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