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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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中午酒后和他人一起在小区住宅楼25层走廊打牌,后双方产生争吵。
酒劲上头的严某气冲冲掀翻并砸烂牌桌,拎起椅腿扔向窗外,正好砸中楼下散步的张某手臂。经鉴定,张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严某主动投案,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次发生。为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同时,针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明确了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这样有利于调动业主的积极性来共同查找侵权人。
《民法典》规定细化了各方责任,不仅有利于锁定侵权人,督促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