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月份,10周岁的小学生小苏由于疫情原因未开学独自在家。其父苏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夫妻俩辛苦赚得的工资少了15000余元。通过银行检查了流水情况,发现自己的女儿小苏用手机玩游戏多次充值游戏币使用掉了这15000余元。
(2)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
上述款项能讨回吗?检察官释法想要追回孩子充值游戏或打赏的钱,家长可以先联系该游戏或直播平台。若客服能解决便可直接追回,若不能解决,家长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游戏充值行为以及打赏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诉,以此来追回钱款。
在网络时代下,丰富的世界开始吸引每个人,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商家更应应当对行为相对方进行一定的审查,更对家长而言,需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孩子,你可以选择跟爸爸还是跟妈妈一起生活
王某(女)与罗某(男)于2008年7月2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0日,婚生女罗小某出生。2016年10月5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罗小某由罗某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自协议离婚至2017年10月份,孩子随罗某一起生活。2017年10月21日,王某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发现罗某以殴打、辱骂等不恰当的方式教育孩子,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孩子拒绝跟罗某回家而执意跟随王某一同生活。自2017年10月21日至今,孩子一直由王某及其父母共同照顾,王某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为了孩子有一个和谐、宁静的生活成长环境,恳请法院将婚生女罗小某变更为由其抚养。但罗某拒绝变更抚养关系。
检察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自主的实施,不受任何人及任何形式的干预。
本案中,罗小某已年满8周岁,她能清楚感受到跟罗某一起生活的冷漠、孤独与恐惧,更能清楚体会到与王某及外祖父、母一起生活被娇宠、呵护和放松的温暖。所以,她拒绝跟罗某继续生活而选择跟王某一起生活,充分体现了她的内心感受,且该行为与她的年龄和智力相符合。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也充分体现了法律、法院尊重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主权利。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臧某、陆某先后将非法获取的中小学学生姓名,包括所在班级、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个人信息20余万条,出售或非法提供给校外教育机构员工柳某、黄某等人,用于教育培训机构宣传招生,后柳某、黄某又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经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至四年不等的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四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臧某、陆某赔偿损失。
检察官释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