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还是别人妻,却收了我的彩礼……
2020-11-09 16:07:00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导语

  家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的张某遇到了一件荒唐的事情,他发现自己已经订亲的女朋友刘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推托与其结婚,原因竟然是刘某是有夫之妇。想到自己前前后后已向刘某转账数万元,还为帮刘某照顾半年的孩子,张某气愤不已,以婚约财产纠纷之诉将刘某起诉至连云区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年近四十,离异多年,没有子女,于2018年初经亲戚介绍与在连云区打工的刘某相识。据介绍人称,刘某是东海县人,离异,有一个上初中的儿子。张某、刘某二人初次见面互有好感,很快建立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便摆了订亲宴。张某还按照农村习俗向刘某支付了10000元彩礼,并带刘某购买了黄金戒指、项链、耳饰、衣服等物品。

 

  订亲之后,刘某便将自己的儿子委托张某的母亲进行照顾,独自在外打工,张某亲属为刘某儿子支付了部分生活费和学费。此外,刘某以要买电瓶车等理由多次要求张某向其转账。根据张某保留的部分转账记录,其通过手机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向刘某支付款项共计8800元。 

  订亲之后,张某满心欢喜地将结婚大事提上日程,然而刘某却总是以各种理由往后推,迟迟不同意领证结婚,这让张某不禁产生了怀疑。20185月,张某来到东海县多处打听才发现,原来刘某及其丈夫均长年离家,二人分居多年但并未离婚。眼看刘某既离不了婚,又迟迟不返还财物,自己即将人财两空,张某遂请求连云区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彩礼、三金、转账款及为刘某儿子垫付的学费、生活费,共计60000余元。 

  裁判结果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在婚约期间及结婚时向对方给付的贵重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隐瞒其已婚未离异的身份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并接受10000元彩礼和三金等财物,且最终未能与原告张某缔结婚姻,应依法返还上述财物,故连云区法院对原告张某主张返还10000元彩礼、黄金首饰及8800元转账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为其孩子垫付的学费、生活费等款项,并非彩礼性质,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可依据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在我国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我国自古以来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特别是农村地区仍存在把订婚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且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彩礼的价值也在不断提高,从金银首饰,到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或离婚,彩礼的处置往往引发诸多争议,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关于彩礼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一般来说,婚约彩礼以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及结婚时向对方给付的贵重财物,它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本案中张某向刘某支付彩礼亦是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为目的,之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达到,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没有成就,因此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及附条件赠与的钱款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婚姻还是应该建立在良好的感情之上。结婚双方应崇尚高尚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最后,大家要对婚恋对象全面了解之后再考虑结婚大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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