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13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恶意欠薪零容忍 融合履职解“薪”愁——某服饰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刑反向衔接案
2.离婚前夕“被贷款” 检察监督免债务——王某华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3.冻干粉冒充肉毒素 选择“医美”需谨慎——李甲、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4.加处罚款需裁量 一律加罚显失当——王某等人违规屠宰生猪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争议化解系列案
5.快递面单信息“被倒卖” 协同源头治理“护隐私”——谭甲、谭乙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6.失父丧母苦无依 检察关爱护孤婴——彭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7.因案致贫陷困境 军地救助解民忧——王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8.外出务工家长返乡就业 涉案留守儿童回归正轨——留守儿童父母“归巢”工程
9.台球室里暗藏“玄机” 综合治理“一杆清台”——整治台球室经营乱象综合司法保护案
10.“孤老”救助遇障碍 检察履职巧破题——综合履职帮助“困境老人”
11.手工刷单套路深 天降馅饼莫当真——胡某、史某某等人跨境诈骗案
12.检察监督推动治理大气污染 “绿色发展”助力激活“夜间经济”——督促整治网红步行街油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13.水蜜桃遭遇“傍名牌” 依法惩处护“三农”——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一
恶意欠薪零容忍融合履职解“薪”愁——某服饰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刑反向衔接案
某服饰公司自2023年2月起,以经营不善为由,长期逃避支付任某某等5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社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公司仍拒不支付。人社部门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某服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栾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吴中区检察院通过审查工资清单、出勤记录等,核实该公司共拖欠5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95021元,欠薪主要原因为股东之间存在出资纠纷。检察机关经释法说理,督促公司股东支付了53名劳动者的工资。鉴于某服饰公司已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取得职工谅解,吴中区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某服饰公司和栾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因某服饰公司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吴中区检察院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人社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某服饰公司处以罚款。2024年10月,人社部门采纳检察意见,对该公司罚款15000元。目前,该罚款已缴纳到位。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破坏诚实信用的用工秩序,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用人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挥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职能,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并督促落实对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合力向恶意欠薪者“亮剑”,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守牢最基本的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
离婚前夕“被贷款”检察监督免债务——王某华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王某华(女)与王某根原为夫妻关系,自2005年起分居,于2007年2月离婚。2006年年底,王某根以购房名义向某银行申请消费贷款12万元,王某华为共同借款人。因王某根与王某华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某银行于201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3月,法院在王某华缺席的情况下,判决王某华与王某根共同偿还贷款本息。直至2021年,王某华因居住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才得知本案诉讼情况。王某华以被冒名贷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法院认为贷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王某华的再审申请。
2023年2月,王某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针对本案贷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焦点,着重围绕金融机构贷前审查职责的履行情况、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贷款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王某根伪造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让他人假冒王某华,二人以夫妻共同购房的名义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由于某银行未对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华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王某根成功骗取贷款12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某银行的过错、夫妻婚姻状况、贷款的实际用途等因素后,认定本案贷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3月,法院再审并作出改判,王某华不再负担高达25万余元的债务,这起历时十余年的民事纠纷得以化解。2024年4月,针对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时未严格履行贷前审查职责、影响信贷资金安全、损害非举债方配偶合法权益等问题,检察机关向金融机构发出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消费贷款业务专项整治。
因金融机构未严格履行贷前审查职责,生活中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而冒用配偶名义贷款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精确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监督纠正法院判决,有效维护了非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强化信贷资金的发放审查与风险防控,有力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冻干粉冒充肉毒素选择“医美”需谨慎——李甲、王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甲、王某组织李乙等人将化妆品冻干粉包装贴标后,冒充品牌注射类药品肉毒素,通过网络及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至江苏、广东等十余省的个人消费者及医疗美容机构,共生产假肉毒素6558支,销售5536支,销售金额262472元,现场查获1022支。经认定,现场查获的肉毒素均系假药。
如皋市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引导查明冻干粉来源、成分以明确定性,并梳理聊天、转账记录、寄递单号,厘清销售网,推动“产、销”全链条打击,一举查获31人。2023年1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甲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2023年8月、2024年2月,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李甲、王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支持公益诉讼全部请求。检察机关针对医美乱象,向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查处违法案件100余件。2024年5月,检察机关牵头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会签文件,建立协同共治六项机制,促进医美行业良性发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颜值经济”受到追捧。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美产品,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还可能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检察机关提醒,消费者要提高对医疗美容产品和服务的辨识能力,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购买、使用医美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加处罚款需裁量一律加罚显失当——王某等人违规屠宰生猪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争议化解系列案
2023年3月,个体工商户王某因私自屠宰生猪被查获,某县农业农村局对王某罚款5.5万元。2024年1月,某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5.5万元,加处罚款5.5万元,合计11万元,法院裁定准许。该类型案件另有5起。2024年4月,王某等6人认为处罚金额过高,申请检察监督。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违规屠宰的处罚力度,该案罚款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但案涉生猪产品未发现有病疫,流入市场前被及时查处,行政机关未作区分一律顶格加处罚款存在失当,检察机关决定开展争议化解。
2024年5月,某县检察院就能否减免加处罚款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公开评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王某等人认错态度好、采取了补救措施,危害后果较小,处罚过重,建议行政机关减免加处罚款。某县农业农村局采纳了听证意见,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减免王某等人的加处罚款。针对违规屠宰生猪多发问题,某县检察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合理布局生猪集中屠宰点,优化配送服务,疏堵结合规范农村生猪市场。某县农业农村局积极落实检察建议,推动屠宰企业在离县城较远的镇区设置多个集中分销点,并开展订单式配送屠宰服务。
行政处罚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明显“小过重罚”的行政行为损害执法权威、侵害民生民利。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查明过错程度、危害后果、补救措施,推动行政机关依法适用从轻、减轻和减免加处罚款等规则,避免“过罚失当”,既维护法律权威,又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法治温度。
案例五
快递面单信息“被倒卖”协同源头治理“护隐私”——谭甲、谭乙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谭甲、谭乙利用从事电商物流仓储工作便利,使用手机拍摄快递上粘贴的含有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的面单照片后,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022年2月开始,谭甲逐步发展下线王某等人,组织人员固定跟随运送快递的货车,在货车车厢内拍摄快递面单照片,并将面单照片通过网络传输给谭甲,再由谭甲进行加价出售谋利。经查,该案共查获快递流转面单35万余张,合计非法获利40万余元。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2月,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以谭甲、谭乙等12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2024年5月,谭甲、谭乙等13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针对辖区快递行业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未做隐私处理的快递面单包含收寄双方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得,很容易对特定自然人实施精准诈骗,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对快递行业内外勾结,通过拍摄快递面单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升快递企业个人信息安全信息化保护能力,积极推动隐私面单“应用尽用”,让公民个人信息不再“被倒卖”。
案例六
失父丧母苦无依检察关爱护孤婴——彭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2022年8月,罗某某预谋实施抢劫行为并伺机将彭某兰约至住处后杀害,在劫得其随身携带的手机等财物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经侦查终结后,以罗某某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害人彭某兰的女儿彭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了解,彭某某为被害人非婚生子女,父亲不详,4个月大被送回湖北老家由彭某兰父母代为抚养,主要花销由彭某兰负责。彭某兰因案遇害时,彭某某年仅6个月,案发后,家中失去重要经济来源。被害人父母年事已高,身体不好,一家人主要靠务农维持生活,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被告人及家属未对被害人家庭进行任何的经济赔偿,彭某某生活陷入困境。彭某兰另有一名婚生未成年子女,在彭某兰遇害后生活同样面临困难。
在发放司法救助资金的同时,检察机关与彭某某所在村委会、彭某某实际监护人共同签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三方监管协议,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彭某兰存于银行无法取出的遗产继承分配支持起诉,依法保障彭某某遗产继承权益;2024年4月,检察机关协调民政部门为彭某某发放孤儿民政救助金,落实医保、教育等相关补贴政策;对被害人彭某兰另一名婚生未成年子女张某某主动开展司法救助。此外,对两名未成年被救助人进行定期回访,持续关注其情况,呵护其健康成长。
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在遭受身心巨大打击的同时,也常常会陷入经济困局。作为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人,检察机关面对“婴儿+孤儿”的特殊困难情况,跨区域协调多部门共同开展有速度、有温度、有深度的救助帮扶,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让困境家庭感受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政治责任与担当。
案例七
因案致贫陷困境军地救助解民忧——王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满某甲被精神病人郭某某无故殴打致死,郭某某监护人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满某甲妻子王某某年事已高,因满某甲去世,失去主要生活来源,家庭陷入困境。
2024年7月,徐州市检察院收到南京军事检察院发函移送的司法救助线索,反映满某甲系陆军某边防旅战士满某乙亲属。徐州市检察院依托两单位会签的《关于加强涉军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立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为王某某办理司法救助。徐州、沛县两级检察院上门联合发放救助金4万元,同时积极协调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医疗保障等部门开展综合施策帮扶:一是协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人民武装部为王某某提供困难帮扶金,落实政策供给,以解急时之需;二是协调乡村振兴部门将王某某家庭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对象,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因案返贫致贫风险,主动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乡村振兴;三是协调医疗保障部门对王某某进行免费体检及身体康复理疗,落实医疗方面帮扶政策待遇。同时,与南京军事检察院协作,联系地方政府将王某某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开展结对帮扶,持续关注其身体健康及生活状况,进一步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军地检察机关对因案致困的现役军人家属开展司法救助,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为强军兴军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案例八
外出务工家长返乡就业涉案留守儿童回归正轨——留守儿童父母“归巢”工程
2022年4月,16岁的男孩小羽(化名)伙同他人五次盗窃电动车、废铁等变卖,涉案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2023年4月,该案移送东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社会调查发现,小羽父母均外出务工,家庭监管条件缺失。检察机关调研本地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小羽的情况不是个例,涉罪留守儿童占比30%,家长们普遍反映就业信息获取渠道狭窄、本地就业困难等问题。司法机关如何通过履职避免这些孩子再犯罪呢?
为了帮助改善孩子们的监护条件,避免再犯,2024年4月,东海县检察院与该县人社、妇联等部门沟通,决定实施“归巢”工程。由检察机关与涉案留守儿童家长联系,登记就业意向,人社部门查找合适工作岗位向家长推荐,团委、妇联为就业困难家长推荐公益性岗位。截止目前,东海县检察院先后帮助70余名涉案留守儿童家长返乡就业,依法对小羽等41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家长的共同帮教下,相关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为零。
家庭监护缺位一直是影响留守儿童犯罪率和被侵害率的重大因素。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留守儿童犯罪案件中,联合人社等部门开展“归巢”工程,帮助涉案留守儿童的家长本地就业,改善家庭监护环境,创造更好帮教条件。在解决就业民生问题的同时,最大限度落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九
台球室里暗藏“玄机”综合治理“一杆清台”——整治台球室经营乱象综合司法保护案
2024年7月,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未成年人为去台球室消费而实施盗窃。同期,15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向该院举报,某台球室违规雇用童工,且无故扣除工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宿豫区检察院对王某举报线索立案调查,查明某台球室明知王某未满16周岁仍违规雇用其在台球室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深夜12点,长达15个小时。王某工作5天后,台球室经营者以其营业额少100元为由扣除其所有工资,主管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2024年8月,宿豫区检察院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整治,帮助王某讨回劳动报酬400元;对2家台球室罚款2万元,清退童工4人。
宿豫区检察院调研发现,台球室兼具体育性和娱乐性,成为继网吧之后未成年人又一新的“聚集地”,存在涉赌、违规招用童工、雇用未成年女性有偿陪练等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区2024年1至8月夜间滞留台球室在校生120名,涉台球室警情53起,其中涉未成年人17起。由于台球室性质不明,监管部门不明确,宿豫区检察院依托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心召开联席会议,会同公安、教育、文旅等8家职能部门就台球室治理问题进行会商研讨,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区政府,推动召开台球室管理工作会办会,明确由区文旅局牵头监管,公安、人社、市监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履职,严禁未成年人夜间进入台球室。通过联合开展整治,共检查台球室62个次,劝返未成年人78人次,约谈台球室经营者22人。
检察机关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办好涉台球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同时,对发现的台球室监管、治理难题,通过检察建议、类案调研、专题报告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推动明确辖区内监管主体,深化源头治理,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保护屏障。
案例十
“孤老”救助遇障碍检察履职巧破题——综合履职帮助“困境老人”
泰州市姜堰区某镇宋某甲配偶去世多年,其患有多种老年基础疾病,无劳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宋某甲独子宋某乙2003年左右外出,与家人失去联系。宋某甲曾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社会救助,但因其有儿子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核。
2024年1月,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受理该案。经调查核实,宋某乙自2018年1月起未使用身份证参与社会活动,符合申请宣告失踪条件;民政部门也反馈,如果宣告宋某乙失踪,可认定宋某甲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该院遂向法院发出支持申请书。2024年4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宋某乙失踪。宋某甲顺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姜堰区检察院走访各镇街和村居工作人员,发现因为基层政府和组织缺乏调查手段无法核查真实情况,导致少数老人因无法申领社会救助而陷入生活困境。该院遂与民政、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履职,针对老人子女长期失联问题,支持起诉宣告失踪;针对老人被冒名登记婚姻或者被冒名注册登记市场主体问题,通过行政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变更错误登记;针对老人同一户籍下存在无赡(扶)养义务的继子女、前妻等情形,通过检察建议推动乡镇(街道)协同履职,共同解决老人的救助、养老问题。
2024年2月,泰州市检察院将综合履职帮扶“困境老人”纳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同年6月,泰州市检察机关向市委提交困境老人分析研判报告,市委依此部署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落细落实关爱帮扶举措。同年8月,泰州市检察院联合民政、残联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各部门之间协作,协助乡镇(街道)履职,依法保障包括困境老人在内的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全市已帮助33名老年人、14名残疾人获得社会救助等保障。
生活困境老人因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形式障碍,无法顺利申领社会救助。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履职,分类施策,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联动,帮助老人申领社会救助,助力实现老有所养。检察机关应坚持上下一体履职,助力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上让困难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案例十一
手工刷单套路深天降馅饼莫当真——胡某、史某某等人跨境诈骗案
2020年11月份左右,许甲(绰号“大胖”,未到案)与他人在境外成立“大胖集团”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大胖集团”主要通过大陆境内引流方式,以添加微信、做手工活领取报酬为诱饵,让被害人下载“义乌手工”“如心工艺”等兼职APP,使用诈骗话术,设置虚假刷单任务,诱使被害人充值,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许乙等人先后加入该诈骗集团从事业务部主管、后台客服等工作,诈骗境内陈某等5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大部分被害人系网络兼职女性。
2022年以来,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陆续受理“大胖集团”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提起公诉22件86人,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已判决21件84人,涉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7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全案共计追赃挽损人民币540余万元,其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部分已归国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引导其劝返境外滞留人员48名,追赃挽损300余万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翻新,诈骗手段、方式层出不穷。不法分子打着“手工兼职”的幌子,针对“全职太太”“宝妈”等特定女性群体开展网络诈骗,严重侵害妇女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涉众型侵财犯罪,检察机关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坚持应追尽追,强化涉案财物处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检察机关提醒:在做网络兼职工作时,对于“先充值后返利”或者“垫资做任务”的工作模式,要高度警惕,防止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圈套。
案例十二
检察监督推动治理大气污染“绿色发展”助力激活“夜间经济”——督促整治网红步行街油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步行街紧邻重点高校,是某市知名网红美食街,为“夜间经济”的典型代表。街区内部分餐饮商铺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备,摊贩餐车无油烟收集功能,经营期间产生的餐饮油烟直接排放影响周边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2024年5月,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案件线索。经立案调查后,依法向职能部门、属地街道制发检察建议,推动12家餐饮商铺完成整改,督促500平米以上4家餐饮单位安装餐饮油烟在线监控。职能部门同时反馈,沿街摊贩经营者均为收入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因餐车更换费用问题存在抵触情绪,整改工作推进难度大。检察机关联合街道对街区物业管理公司释法说理,推动街区物业管理公司与摊贩共同出资更换、改造餐车,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者经济负担。8月,相关街道完成47辆流动餐车的统一更换,新餐车具备油烟自动收集处理功能,有效解决油烟直排问题,实现“夜间经济”与绿色发展相融互促。
“夜间经济”等新兴经济形态承载着城市的烟火气,但相伴而生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却严重制约城市绿色发展。检察机关聚焦“夜间经济”集聚区大气污染问题,推动多部门协同共治,有效改善区域大气环境。检察履职中,充分考量灵活就业人员创业成本,推动解决整改资金来源难题,传递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以检护民生实绩彰显检察为民实效。
案例十三
水蜜桃遭遇“傍名牌”依法惩处护“三农”——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3年8月,相关行政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蒋某某销售假冒“陽山”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水蜜桃,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经行政复议后,于2024年2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经查,2023年6月至7月,蒋某某在未经“陽山”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非法制造标注有“陽山”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桃箱1.3万个,后购买常州产水蜜桃进行包装后销售,共销售假冒“陽山”商标水蜜桃1567箱,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1万余元。
2024年7月,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商标权利人阳山桃农协会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蒋某某赔偿桃农协会经济损失10万元,获得谅解,后蒋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同年10月,由于蒋某某因同一事由已被判处刑罚,并交纳罚金,相关行政处罚不再执行,蒋某某撤回行政起诉。
“陽山”水蜜桃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对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有重要作用。假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权利,还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广大桃农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醒,使用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产品要符合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和质量标准,同时也要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