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配合执行,减少强制执行司法成本,宿迁中院组织全市法院自2019年8月1日起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拒不报告财产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根据活动要求,所有不按要求报告财产的,均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符合处罚条件的案件,不因当事人事后履行而不作处罚,切实维护执行法律权威,防止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沦为虚设。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因拒不报告财产,采取罚款措施58人、采取拘留措施119人。在专项行动的强大威慑下,502名被执行人主动前往法院申报财产。
通过这次专项活动,使广大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不及时报告财产的严重后果,彻底改变了以往“报告财产被执行,不报告财产无后果”的尴尬局面。通过严格采取制裁措施,消除当事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大大促进了在全社会培育守法获尊重、抗法受制裁的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执行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