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行政争议案件实质化解率,10月11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政府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召开行政争议协同化解暨工作站揭牌工作会议。
铜山区政府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协同化解机制的意见》。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因与铜山区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当事人同意并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后,开展协同化解工作;坚持合法性原则,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前提,协同化解目的合法正当,化解方法、过程、方案严格依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协同配合原则,建立司法引导、诉调对接,通过协同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和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共同化解行政争议。二是明确组织机构。区政府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同设立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工作站设在铜山区社会管理中心。双方派员负责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日常工作,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由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组成的专业调解人才库,主导化解工作,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三是明确工作职责。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诉中化解、和解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尽可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加强对协同化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在协同化解工作中的专业优势,提高协同化解的质量。协同化解工作站负责联系涉诉的行政机关,并组织做好协调化解工作,涉诉行政机关根据协同工作站的要求具体做好协同化解工作的落实。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根据涉诉争议事项组织安排相关执法单位从事协同化解工作。四是明确工作流程。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查起诉材料后或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化解可能和必要,且起诉人书面申请化解的,应及时通知区司法局,并在5日内向协同化解工作站发送《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建议函》及相关材料,由协同化解工作站进行审查。协同化解工作站收到《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建议函》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查同意协同化解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区司法局进行内部转办;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化解。协同化解工作站经审查认为案件不具备化解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诉讼服务中心反馈并退还材料。化解期限为30个工作日,经各方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五是明确化解结果。对在规定期限内化解成功的案件,由区司法局通知涉案机关动员当事人按期撤诉。区司法局负责督促涉诉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兑现方案内容;对不具备化解条件或在规定期限内化解不成的案件,由区司法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写明不具备化解条件或化解不成的原因、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共识或存在的分歧,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还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应及时予以立案或移交审判庭继续审理。
该区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将通过编写协同化解通报、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的运行态势,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研究化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健全完善行政部门参与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