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中院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袁某某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决定。
2016年3月7日,吴某某向袁某某出具十万元借条。到期后,袁某某持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吴某某给付原告袁某某借款十万元及利息。
二审中,根据吴某某提供的新证据,宿迁中院经审理查明,袁某某就涉案十万元借条实际交付本金四万元,且吴某某已经归还五万元,袁某某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宿迁中院认为,袁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袁某某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在法院参加诉讼的过程中,应当要实事求是、不能有虚假陈述,不得有妨害法庭秩序、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违反,轻则训诫、责令退出法庭,重则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