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铜山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是明确协调范围。包括三种类型: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它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争议。
二是明确处理方式。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应以书面申请形式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在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协调,作出处理。对存在争议的,由负责协调的区司法局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逐级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是明确处理规则。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应以法律为准绳;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办理。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办理;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以宪法原则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协调意见、决定依据要充分。区政府对行政执法争议问题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