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真心感谢你们,如果不是你们,我的企业可真要垮了……”日前,一名中年男子专程来到扬中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从今年春节前扬中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说起。犯罪嫌疑人何某被逮捕前系江苏某民营企业负责人。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间,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何某通过中间人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合计借款750万元。2017年12月,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公安机关找何某核实情况,何某明知陈某向其出借的750万资金系违法所得、由此产生的利息亦属违法所得,仍向公安机关隐瞒真相,并支付利息50万元给陈某,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扬中市检察院受理后,查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听取了办案部门的意见。办案部门认为何某犯罪的主观故意为明知,在公安机关找其核实相关问题的情况下,仍对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拒不交代,不认罪悔罪,性质恶劣。因该案涉及民营企业,为慎重起见,承办检察官专程赶到何某在外地的公司,了解其公司目前运转情况。该公司另一负责人称,公司每年定期与相关业务单位集中签约,因何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多家单位拒绝续约,现公司面临业务资源枯竭,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偿还银行贷款的困境,且影响了员工工资的发放。
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又与何某进行了谈话,耐心向其讲解当前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并告知其企业目前运转情况。何某在得知检察机关为其公司正常运转所做的大量工作后,表示认罪悔罪,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接受处理。
鉴于何某系初犯,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且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解决其公司员工工资拖欠问题,扬中市检察院遂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当日,何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