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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一案例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2019-06-11 00:56: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近日,由宿城法院审理、宿迁中院报送的案例《王晓青、黄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辑(总第60辑)作为全省法院参阅案例发布。

  2015年12月15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招商银行南通分行与王晓青、宿迁市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决定执行王晓青所有的位于启东市的商铺,于2017年2月6日裁定去除租赁进行拍卖。2017年2月27日,王晓青教唆黄华提交虚假的租赁合同以及400万元租金的转账凭证,虚构关于被执行商铺的租赁关系,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对商铺进行带租拍卖或支付“预付的租金”。

  该虚假诉讼的进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在被拖延的这段时间内,案涉商铺市场行情出现较大波动,财产处置困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经宿城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晓青、黄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主犯王晓青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从犯黄华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虚构租赁合同规避执行,在涉房产执行过程中较为常见,租赁关系是否构成,需要结合多种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二被告人合谋串通,利用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虚假证据“环环相扣”,违法手段十分隐蔽,不仅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既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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