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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检方一份检察建议推动一民营企业规范管理
2019-03-01 02:03: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办理了郭某某、安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经审查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之一安某某系徐州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股东,该公司系徐州市铜山区引进的高科技技术企业,有着良好发展前景。但在企业发展运营过程中,为变更股东登记,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涉嫌犯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发展;同时反映出该企业在法律知识的掌握、应用以及遵守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为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铜山区检察院遂依法向该民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 

  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83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因公司变更股东的需要,在联系不上原公司股东陈某的情况下,和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商定使用郭某某的照片及陈某的身份信息伪造一张“陈某”的居民身份证用于办理公司股东的变更。2018320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将其正面自拍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安某某,后安某某在互联网上联系他人(身份不明)以3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陈某”的居民身分证。 

  201866日,犯罪嫌疑人安某某持伪造的“陈某”身份证复印件至徐州市铜山区地税局办理了“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业务;2018627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安某某持伪造的“陈某”身份证至徐州市铜山区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股权变更”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  

  相关证据及承办人意见 

  公安机关移送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安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有两犯罪嫌疑人对为变更企业股东登记,在找不到原股东陈某的情况下,商量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照片、陈某的个人信息由安某某通过其他途径伪造身份证并使用的有罪供述,同时有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本案存在以下酌定情节,首先,本案二犯罪嫌疑人主观意愿是为变更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的股东,无其他目的;其次,该伪造的身份证仅使用一次,在同一事项的第二次使用中即被发现,没有严重后果和影响;第三,二位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郭某某有坦白情节,安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第四,嫌疑人郭某某从事为铜山区引进高新企业工作,嫌疑人安某某系从山东刚刚引进的民营企业重要股东和负责人,第五,该类案件刑事与行政案件区分空间不明显,且近期已判决案例表明法院判决量刑较轻。综合以上因素,认为本案情节轻微,建议相对不起诉处理。  

  宣告不起诉决定  

  2019129日下午,铜山区检察院对这起涉及民营企业案件2名涉案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举行公开宣告会。宣告会由该院党组成员、分管检察长邢天冉主持,该案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2名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参会。 

  宣告会上,详细阐述了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尔后邢天冉副检察长对安某某、郭某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现场进行释法说理,对两人进行训诫、教育。两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表示将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法律学习,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发展企业。 

  锦旗暖人心

  徐州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送来一面写有“执法为民,廉洁高效,维护优质营商环境”的锦旗,对该院司法为民严格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正义之举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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