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因污染环境产生的费用合计人民币51314元……”日前,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达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
这起环境污染案的主人公陆某是南通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环保负责人,
作为环保负责人,陆某违规处理废酸,致使通启运河河水以及该公司内部分土壤受到污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陆某在工作中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该院于2017 年
“刑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环境司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进行生态修复,被告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环境修复的责任。”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如是说。今后,市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发挥“利剑斩污”的检察职能,负责南通地区所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同步审查所辖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及督促履职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