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宿迁中院移送办理的王某某、黄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宿城区法院审结。据悉,这是自建院以来,宿迁中院移送办理的首例拒执犯罪案件,在全省中级法院中尚属首例。
2015年12月15日,宿迁中院立案执行招商银行南通分行与王某某、宿迁市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决定执行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启东市的商铺。
宿迁中院于2017年2月6日,裁定去除租赁进行拍卖。2017年2月27日,王某某教唆黄某提交虚假的租赁合同以及400万元租金的转账凭证,虚构关于被执行商铺的租赁关系,向宿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对商铺进行带租拍卖或支付“预付的租金”。
该虚假诉讼的进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在被拖延的这段时间内,案涉商铺市场行情出现较大波动,财产处置困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查明事实后,宿迁中院依法将王某某、黄某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侦查起诉。经宿城区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某、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主犯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从犯黄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