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2月12日以来,宿迁两级法院按照上级法院部署,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在全市集中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刑附民等9类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截至2017年2月11日,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895件,执行到位标的5502.25万元,救助159人,救助金额312.38万元。
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开展前,宿迁中院副院长苏良波亲自组织各县(区)法院及本院执行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相关问题,并组织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本次集中执行行动,采取了多种执行模式,多措并举地化解了一批涉民生案件。
联合公安,全方位查控“老赖。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全市法院和公安部门联手查控,截止目前共查控失信被执行人59名。
集中开展“错时执行”。全市法院利用“农村赶早、城里赶晚”的生活规律,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凌晨执行、晚间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其中采取凌晨执行、晚间执行100余场次,投入警力1000余人次,拘留拘传被执行人600余人次。
完善救助体系,积极救助生活困难当事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积极进行司法救助,并专门组织人员送款上门。
强化公开曝光与联合惩戒力度。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深度和广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宿豫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居)张贴公告,宿迁中院利用悬赏执行的方式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形成“失信失德,人人喊打”的良好执行环境。
附:宿迁市2017年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搜查掌握规避执行证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一)基本案情
侯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宿迁中院于7月1日、9月2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苏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其签收后,拒不申报财产,亦不履行义务。
经查询,该公司为法定代表人俞某及董事长李某的“夫妻公司”。自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报告表等材料发出之日起,该公司销售房屋20余套,销售金额近770万元。在泗洪农商行营业部账户上有存款百万余元,且有多笔大额转账记录,累计数百万元;在建设银行泗州大街分理处的账户有多笔大额转账记录;在泗洪农商行古徐支行的账户内有多笔大额现金进账并随即转入至该公司董事长李某的账户。2017年1月17日上午,李某在泗洪农商行古徐支行的账户取现118.7万元。
因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院领导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2017年1月18日对该公司所在地住所地进行搜查,并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到达现场时,案件承办人电话联系俞某,其表示在外地,将通知李某到场,但李某并未到场。电话联系李某无果后,在该公司工作人员见证下,承办人宣读搜查令并进行搜查。通过对俞某、李某办公室的搜查,发现现金8万余元,银行卡及存折40余张,另搜查到大量记账凭证及银行存款日报表,通过分析发现该公司的大部分账款经李某的个人账户转至俞某、李某开办的另一“夫妻公司”账户内,涉嫌恶意转移公司资产,并逃避税务。各种证据表明,该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拒绝履行,并恶意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执罪。
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该公司于1月24日将执行款、罚款及执行费合计5565880元全部履行到位。
下一步,宿迁中院将就某房地产公司、俞某及李某是否构成拒执罪、偷税罪作进一步研究,并适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典型意义
通过搜查发现被执行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存在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在该类执行案件中,被执行公司往往会“金蝉脱壳”,转身成立另一公司规避执行,本案正是如此。对于该类案件的执行,应当综合运用搜查、审计、刑事等手段,全面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
案例二:办理贷款250万,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陈某某拒执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茅洋乡大地园村3组。
宋某因与陈某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而向泗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泗洪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洪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偿还宋某借款60万元,自2014年9月起,于每月28日前还款1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泗洪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陈某某送达了调解书。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某遂于2014年11月3日申请执行。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其所有的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瀛洲小区1号综合楼502、602室房产抵押给包商银行宁波分行,办理贷款250万元,却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
2015年12月9日,泗洪法院作出(2014)洪执字第033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人陈某某履行(2014)洪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义务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将该裁定书邮寄送达,被告人陈某某之子代收了该裁定书。
2016年5月4日,泗洪法院再次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将抵押借款交付泗洪法院,履行(2014)洪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义务6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陈某某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履行义务。后,该案被提起公诉。
经泗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人陈某某有财产可执行,但为了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将其房产以抵押于银行借款,借款后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人民法院裁定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及将抵押借款交付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只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均构成犯罪,一律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张某勇辱骂、威胁执行法官被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赵某某(张某品嫂嫂)自愿为张某品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限到期后,张某品仍未能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12月28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赵某某传唤至法院要求其督促张某品履行义务。当日下午2时许,赵某某丈夫张某勇多次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进行辱骂并威胁要“弄死”法官,法官经耐心释明却劝阻无效,后又试图通过赵某某做其丈夫工作让其主动认识错误但一直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宿豫区人民法院根据该法律规定,并经履行法定程序,对辱骂、威胁执行法官的张某勇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张某勇依法缴纳了罚款,向法院递交检讨书承认错误,并表示认识到自身言行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二)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体现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环节,是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重要内容;解决执行难,是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出现对司法人员的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这些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法官本人,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张某勇多次在电话中用极其粗俗的语言辱骂法官并公然威胁法官的生命安全,已经构成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宿豫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勇依法进行制裁,向社会昭示:法律保护守法、诚信公民,但对不守信用,抗拒执行,公然威胁法官,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依法制裁,绝不姑息。
案例四:多方联动,圆满执结收养关系案件
(一)基本案情
冉某奎、李某红系夫妻关系(二人皆为重庆市彭水县人),冉某奎、李某红夫妇于2013年9月10日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被告对涉案孩子的收养关系。沭阳法院2015年6月29日判决被告蒋某富收养原告冉某奎、李某红之子的行为无效,所收养男孩由原告冉某奎、李某红抚养。
沭阳法院在多次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蒋某伟户口信息,向相关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查询蒋某富、蒋某伟居住、学籍等相关信息,经过多方协作、共同努力,原、被告双方及涉案男孩,时隔10年重新相聚。依据法律规定,将某伟已年满十四周岁,且明确表示不愿意随申请执行人生活,愿意和养父蒋某富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应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依法不能对此进行强制执行。至此,案件终结执行。
(二)典型意义
由于该案被告,长期在外,居无定所。沭阳法院审理这起收养类案件时,针对案件的性质,涉及未成年孩子的隐私,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上不可抹灭的阴影等特点,动用一切司法资源,注重部门联动协调,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在维护亲情的基础上,圆满执结此案,值得借鉴。
案例五:兵贵神速,强制执行迫使老赖主动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08年,姬某在沭城镇新康花园小区做生意,因与高某发生摩擦纠纷,高某将姬某致伤入院,经沭阳法院审理,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姬某赔偿5258.18元。
2017年1月23日,执行员与权利人姬某沟通后,运用手机定位导航,穿梭熙熙攘攘的湖东街市,将正欲出摊的高某现场传唤。经过沭阳法院执行人员的强制执行,姬某在经过8年追讨后,终于拿到了9890元赔偿款。
(二)典型意义
兵贵神速,执行亦然。执行效率直接影响着执行效力。该起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擅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用好微信手机定位,快速到达执行现场,立即传唤到被执行人。在“四查”手段均无法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后,将被执行人传唤到位,迫使被执行人缴纳了全部执行款,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