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也不断发展壮大,保险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安全保障、生活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与此同时,保险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据宿迁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学艳介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财产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保险、车上货物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及人身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等。2014年至今年6月份,宿迁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140件,审结697件,涉及标的4193万元。
公平公正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宿迁中院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保险合同纠纷,平等对待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重视维护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通过依法审查该条款是否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权利或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来认定该条款是否有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确认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理解的,依法采取对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即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有效维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起因狂犬病发作死亡而引起的保险纠纷一案中,周某夫妇为其女儿周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儿童保险,其中包含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2014年9月7日,周某某入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狂犬病,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周某夫妇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周某某属因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予赔偿。
依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周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狂犬病,狂犬病在医学上系一种疾病,保险公司就认定周某某死亡是因为疾病而非意外伤害造成。承办法官并没有轻信保险公司这一看法,经过调查,承办法官认为周某某因狂犬病毒侵入体内引发狂犬病医治无效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引发狂犬病的特征。周某某的死亡虽然经过疾病的中间阶段,但狂犬病毒并不是人自身所具有的,而是受到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本身疾病的、意外的病狗、猫抓咬伤致病毒入侵所致,死亡的原始原因和根本原因是意外伤害造成,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解释。因此,法院判决周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司法引领 依法规范保险人经营行为
宿迁中院在注重依法公平公正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和规范投保人投保以及保险人的经营行为,从而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司法审判中,宿迁中院注重审查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在一起投保单非投保人本人签字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案件中,马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倒车时,车门刮到下车后的乘车人肖某(马某妻子),造成肖某受伤,肖某共花费医疗费18882.6元。马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负责事由拒赔,肖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亲自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险单,故马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成立,但涉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保险免责条款向马某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无权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肖某18882.6元。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宿迁中院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存在一审不及时举证;逾期答辩;就有关免赔率问题一审中不提,判决对其不利才在二审中提出;委托代理人对案情不熟悉,在一、二审随意更换代理人;诉讼文书接收不衔接等问题。为促进保险公司依法谨慎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充分、全面举证和应诉,促进保险人规范经营,宿迁中院组织市交警支队、保险业协会及该市多家保险公司多次召开座谈会。对保险人的应诉行为、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非医保用药的赔偿、摩托车交强险投保等问题进行规范,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针对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向保险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促进了保险经营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此举受到保险业协会成员的充分肯定。
业务指导 促进审判质量提升
为进一步提高两级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水平,统一裁判尺度,宿迁中院定期组织对相关疑难问题的研讨,先后就保险合同纠纷中有关问题下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对十余个疑难问题明确,为基层法院保险纠纷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针对驾驶人持有效期限已届满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换领的驾驶证与前证时间连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驾驶证已过期”免责这一问题,宿迁中院民三庭多次召开座谈会调研,并在《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因该约定不存在争议理解,保险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约定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据此约定主张不负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项下,在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证或者虽然取得驾驶证但是在发生事故时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注销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依据交强险条例进行追偿。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但未注销不属于交强险条例可以追偿的情形,保险人不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