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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联手公安、强制搬迁——宿迁法院执行工作使出“洪荒之力”
2016-09-06 14:56: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炎炎夏日,您还在电视机前守候里约奥运的魅力吗?您还在被“洪荒少女”傅园慧的表情圈粉吗?近期,宿迁法院执行干警受奥运选手们洪荒之力感染,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2016年以来,沭阳法院先后受理了原告某资产公司、某信用担保公司诉被告某铜业公司、某控股集团公司、陈某辉、梁某(女)、梁某(男)、梁某绍、王某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6起案件,涉案金额巨大。
    根据两名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沭阳法院前往浙江台州实施财产保全工作,3日内完成了对各被告在台州的财产保全工作(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位、股权)。
    随后,二原告认为现有被保全财产远不够清偿债务,同时5名被告利用出境机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较大,遂向沭阳法院提出对5名被告限制出境的申请。沭阳法院认为:被告某铜业公司欠某担保公司代偿款及某管理公司借款共计近亿元,某控股集团公司、陈某辉、梁某(女)、梁某(男)、梁某绍、王某辰有的系担保人,有的系反担保人。6起案件涉案债务数额巨大,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对明确。其中涉案5名被告皆拥有出入境护照,被告现有保全财产远远低于诉讼金额,被告存在利用出境时机逃避债务的机会和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5名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出境措施,在本质上属于行为保全,其核心是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对5名被告人限制出境,从程序上不会损害被告的利益,如果5名被告有商务谈判需要出境,可以提供担保。在依法提供担保后,法院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为了避免债权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有利于推进民事案件的审理,保证案件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2016年7月22日,沭阳法院签发(2016)苏1322民初102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5名被告陈某辉、梁某(女)、梁某(男)、梁某绍、王某辰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的期限为三个月(至2016年10月26日届满)。 
    与公安联手  “老赖”主动来法院交钱
    近期,宿迁市黄河派出所民警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可疑人员李某,经调查,竟是宿城法院在办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确定信息无误后,办案民警立即通知宿城法院执行局。宿城法院执行局沈金龙科长立即带队前往黄河派出所办理手续交接。这是宿城法院通过与公安联动,加大对被执行人查找力度的成功案例。
    李某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2014年5月31日晚,在市区发展大道与项王路交叉路口处,李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高某相撞,致高某重伤(后处于植物人状态,至执行时已死亡)以及乘车人罗某受伤。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宿城法院判令李某在分别起诉的两案中共计承担150余万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某被带到法院后,经与申请人协商,取得了申请人谅解,在支付部分赔偿款后,申请人请求法院可暂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待其按期履行。8月6日上午,李某带着15万元赔偿款来到法院,主动交予申请人。
    强制搬迁 凸显执行工作强大威慑力
    被执行人徐某某因房屋租赁纠纷,欠款100余万元未能履行。权利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沭阳县某洗浴中心强制执行。沭阳法院受理案件以来,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查封了银行账户,并于2016年7月11日下达了腾空退还公告。
    8月6日,沭阳法院执行局组织30余名干警,动用8辆警车,奔赴某洗浴中心,实施房屋清空工作。
    执行干警分成警戒组、谈话组、清空组(2组)、机动组等5个小组。执行法官杨光阳首先向洗浴中心大堂经理出示证件,告知法院将组织对涉案房屋执行清空。执行长汤正带领干警迅速抵达该洗浴中心法定代表徐某某办工室,开展执行谈话。40分钟后,店内人员皆有序离开,被执行人徐某某与申请人达成了还租协议,执行工作开展的非常高效。
    本案中,沭阳法院集中绝对优势警力,开展强制执行,旨在破除执行阻力,提高执行效力,勇于较真碰硬,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同时,向社会传递法院兑现司法判决,开展强制执行的氛围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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