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制定《关于民事案件定案及签批机制的规定(试行)》,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规定》包含18条内容,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力运行内在要求,依法界定、规范各类审判组织的审判权力和运行方式,实现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审判组织扁平化、监督管理科学化和办案责任制度化,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规定》重点对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法官会议的组织进行了明确。作为司法去行政化的关键一步,《规定》明确:独任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作出裁判,并独立承担审判责任(助理审判员担任独任法官的,文书应由庭长核稿);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院长、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案件的裁判文书。同时,将院长、庭长编入审判团队,推动院长、庭长实质性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