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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以来南通已审结民间借贷案件同比上涨117.64%
2015-08-26 15:27: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2015年1-7月,南通全市法院已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694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17.64%,在数量上已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

  昨天,记者从南通中院了解到,以中介费、咨询费之名收取高额利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向公众非法集资、骗取贷款,以“手牵手”调解为主要特征的虚假诉讼高发等新情况、新特点不断涌现,使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

  【案例一】

  变相将利息计入本金

  再约定高额利息谋利

  2014年7月9日,施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冯某借款185594元。同时,由三家咨询管理公司为双方提供咨询、审核及还款等中介服务,施女士按约需向三家公司支付中介费、咨询费、审核费共计人民币35694元。施女士同意该款由冯某在交付借款的同时,从本金中直接扣除后代为支付给三家中介公司。次日,冯某向施女士汇付149900元。后因施女士未能依约每月偿还本息,冯某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对本金数额的认定。原告通过转账交付的149900元作为借款本金没有问题。但是,关于中介费等费用的性质,因三家咨询管理公司均系原告投资或控股,基于此,中介费等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且在交付借款时已被扣除,故35694元不应计入本金。据此,经计算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标准约为24.81%,已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今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的35694元费用视为对利息的约定,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冯某借款人1499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法官点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

  两人签虚假借款合同

  致使五房产被错查封

  2009年,已婚女刘某认识李某,并与之陷入情网,花费25万元给李某买了一辆汽车。后二人的私情败露,为避免更大损失,刘某的老公通过网上银行先后转走刘某银行卡上160余万元。

  刘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与李某共谋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拿回被转走的财产。刘某抄写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李某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十天,利率为月息10%。。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调解,刘某同意支付本息共计185.4万元。2012年4月,李某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并查封了刘某丈夫的五处房产。2012年5月,法院审查发现该案存有虚假诉讼嫌疑。2013年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刘某和李某抓获。

  经审理,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将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详细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第20条则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无法证明借款已交付

  法院驳回债权人诉求

  周某与姜某曾是工友。2014年1月,周某持一张借据到法院起诉称:2012年3月5日,姜某因购买汽车资金困难向其借款10.7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因姜某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某立即归还借款。

  一审查明,案涉借据除借款人签章处空白外,借据系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格式借据。从借据的内容来看,相对方应为建筑施工企业,而非周某个人,周某对此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亦未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相关事实,这足以使法院怀疑该款可能与建设工程有关。因周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姜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致使法院难以认定周某与姜某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大额借款仅凭借条不能证明交付事实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较大数额的借款,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已交付钱款的事实。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近年来,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高额的利息回报,大大吸引了民间投资人的眼球,但也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法官给出七点提示:

  一、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二、书写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交付后,请借款人及时出具收条,同时保留银行转账等款项交付的证据。

  三、远离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然后挥霍一空或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

  四、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要尽量予以拒绝。在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公司的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五、对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或抵押。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六、不能收取高额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七、借款到期要及时催要。法律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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