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供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确保其犯罪情况不被社会公众所知悉;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应当在移送案件卷宗时一并移送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建议的依据。该规定还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社会调查衔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