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号法庭,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刘某接受审判。与以往在押被告人身着黄马甲不同的是,刘某穿着便装出庭。据悉,这是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后,南通首例刑事在押被告人脱下“黄马甲”受审。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去年12月2日,刘某就因盗窃罪被崇川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是他刑满释放后再次受审。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崇川法院刑庭副庭长冯卫国介绍,《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而刑事在押被告人穿着囚服出庭,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则是不可避免的。让他们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虽然之前有部分地区法院试行让在押被告人在法庭外脱去号衣,但此次最高院公布的意见具有里程碑意义。”冯卫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