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全国法院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并对入选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如东县法院审结的张宏军诉如皋市物价局案入选,成为江苏入选案例。
2013年1月9日,张宏军向如皋市物价局举报称,如皋市丁堰镇政府在信息公开事项中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该局接到举报后答复称,丁堰镇政府已决定将收取的31位农户的信息检索费、复印费共计480.5元予以主动退还,按照“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13年3月8日,张宏军向如皋市物价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皋价发[2009]28号”文件。如皋市物价局答复称,该文件系其内部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张宏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诉信息应否公开。如皋市物价局称其对丁堰镇政府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依据即为“皋价发[2009]28号”文件,该文件是该局量罚的参照依据。可见,涉诉信息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如皋市物价局仅向张宏军公开涉诉文件的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而未公开该文件的附件一(2),其选择性公开涉诉信息的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如皋市物价局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据此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公开“皋价发[2009]28号”文件的附件一(2)。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涉及内部信息的界定问题。本案中,如东县法院通过具体分析,确认涉诉政府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是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量化处罚的依据,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应属于内部信息。同时,判决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标准进行了严格审查,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完整、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能随意地选择性公开。这些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据了解,2013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达到5000件。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