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检察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近日,江苏如东县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院办案工作流程要求,在全市检察系统推出办案跟踪回访监督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监所等业务部门,明确规定:办案部门办理的以下案件需按规定实行跟踪回访监督:(一)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大案、要案;(二)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后撤销的案件;(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自侦案件和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四)民行部门立案侦查的《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3款的职务犯罪案件;(五)监所部门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六)本院检察长交办、社会反映强烈和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回访监督的案件。
办案跟踪回访监督制度规定,对发案单位和案件移送部门未提出意见、群众又无举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决定是否进行回访,并签署意见反馈给办案部门。
办案跟踪回访监督制度规定,办案部门办理的以上案件的立案、撤消案件、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视情实施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监视居住执行完毕前就办案人员是否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有无刑讯逼供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做好笔录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办案跟踪回访监督制度规定,案件回访监督必须2人以上,纪检监察部门既可单独行动,也可以会同政工部门、案管部门、案件承办单位共同进行。回访考察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个别了解或集体座谈的方法进行。自侦案件在初查或侦查终结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办结情况报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将《检风监督回执表》交案发单位填写,并负责收回。纪检监察部门和办案部门对回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或执法中的廉政典型事例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对存在的问题要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对执法中的廉政典型事例要大力宣扬,并将回访的情况存入检察人员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