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犯罪分子以介绍对象结婚为诱饵的婚姻诈骗案件在我县上升势头明显。丰县检察院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此类诈骗案件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其作案方法日趋隐蔽,手段也极其高明,且分工明确。案发后,难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使得受害人不仅无法索回钱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当事人带来沉重心理负担,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农村婚姻诈骗犯罪主要特点
1.作案人员团伙化,犯罪主体职业性强。作案人员一般在三人以上,他们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大多事先订立攻守同盟,以便事发后逃避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他们角色固定,配合默契,为了提高作案成功率,他们往往煞费苦心,从抛出“诱饵”到最后脱身每一个环节都精心策划,有的甚至假戏真做,受害人很难看出破绽。由于婚姻市场“钱”景广阔,部分作案人以此为业,常年搜寻作案目标,经常实施作案,积累了丰富的作案经验,呈现出职业化特点。如李花、王强、丁侠诈骗案件中,丁侠冒充待嫁女,李花冒充待嫁女娘家人,在“媒人”王强的介绍下,嫁给被害人常某做妻子。娘家人李花以丁侠父母年老体弱需要赡养为名,向常某索要价值约一万两千余元的彩礼钱物后返乡,实则与丁侠暗中保持联络,密切关注着郭家人的一举一动,趁其家人不备,接应丁侠溜之大吉。
2.作案区域异地化,犯罪地点机动性强。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婚姻诈骗案,大多犯罪分子是外县人员,借助我县地处四省交界的地理位置,在诈骗得手后,随即逃散至其它地区继续作案,流窜的地域跨度大,给犯罪侦查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如唐浩、宋辰等婚姻诈骗案件中,“媒人”唐浩、宋辰为江苏沛县人,“待嫁女”蓝丽为山东人,被害人陈某为丰县人,作案地涉及山东微山县、江苏沛县、丰县梁寨镇、华山镇等地。
3.团伙组合临时化,犯罪对象偶然性强。诈骗团伙成员多数由本地人员和外地人员组成,由外来人员充当“诱饵”,冒充待嫁女或其娘家人,他们反侦查能力较强,常年以诈骗所得为生;本地人员寻找合适的行骗目标,充当说客,他们偶然与外来人员相识,因贪图小利,临时被其雇佣或收买。由于有本地人的参与,被害人放松了警惕,更容易受骗。案发后,他们常常是最先落网,但一问三不知,不了解犯罪头目的具体情况,不能提供犯罪团伙的准确信息。如赵玲、李义等婚姻诈骗案件中,赵玲、张花、陈诚、迟萍等人借假“结婚”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在本地犯罪嫌疑人李义家相亲见面,合伙骗取沙某彩礼等财物共七千六百余元。案发后,李义所知的赵玲等人信息均为虚假信息。
4. 作案方式隐蔽化,犯罪手段迷惑性强。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团伙在实施诈骗前,往往都对“诱饵”进行一番包装,改名换姓,伪造身份证明、未婚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进行化名诈骗,被害人难以识别真假。如上述赵玲等人婚姻诈骗案件中,赵玲、张花、陈诚、迟萍等人均使用了虚假身份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这些伪造的证件,与真实证件放在一起,普通人看来并无差异。
5.作案行为表面合法化,犯罪结果危害性强。在本县婚姻习俗中,给女方彩礼合情合理,媒人从中索取介绍费也是应当的,被害人往往在“结婚”前就兑现了彩礼、介绍费等。等案发追赃时,赃款早已被挥霍一空,被害人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如袁花婚姻诈骗案件中,袁花假借“洪艳”身份认识被害人贾某,以能为贾某生男孩养老为由,与贾某同居后,虚构怀孕事实,多次向被害人贾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取贾某现金50000余元。在怀孕的谎言无法再圆时,便借口逃脱。到案后,50000余元已被其挥霍殆尽。
二、农村婚姻诈骗犯罪成因分析
1.微薄的投入,丰厚的回报,不劳而获思想驱动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没有职业,但不劳而获的思想十分严重。在作案中,他们往往只要动动嘴、跑跑腿,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钱财,介绍“成功”最低也能获取介绍费1000-2000元。在巨大的金钱诱惑面前,犯罪嫌疑人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仍铤而走险。
2. 男女比例失调,家庭经济困难,不良婚姻观念为犯罪分子留下 “可趁之机”。当前,农村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加之部分女青年受“嫁个有钱人”、“找个高富帅”等思想影响,一部分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或有生理缺陷的男青年三十多岁,还未找到合适的对象。家长传宗接代,生儿防老的封建思想开始作崇,花一笔钱买个媳妇被一些人认为是一个“明智之举”。 由于本地姑娘知根知底,不愿嫁,便远近托人,寻找合适的“外来媳妇”,这就给犯罪分子实施婚姻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好哄易骗促使犯罪分子“屡屡得手”。当前,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一些人甚至认为花点钱买个媳妇不算违法。另有一部分人容易被本地“媒人”的承诺迷惑,认为即使出问题也可以找到对方要钱款,便放松警惕。三十多岁始终成就不了婚事,是一个家庭中最大的难题,看着求婚心迫的被害人,婚骗们粉墨登场,花言巧语,欺三瞒四,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一一亮出,让被害人感觉“没问题”,从而轻易上当受骗,以致人财两空。
4.基层组织薄弱,末端管理疏漏,监管主体缺位给犯罪分子留有“生存空间”。在农村,邻里之间有成人之美的想法,婚姻诈骗案件在案发前受害人及其亲属、邻居都帮助隐瞒,一些村委会干部也碍于邻里情面,常常视而不见。当被害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再报案,犯罪分子已逃脱,加大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破难度。另外,一些被害人受骗后往往害怕自己的名声受影响而自认倒霉,致使一些婚姻诈骗案件处于“不告不理”状态。
5.侦查取证较难,打击发力不足,侥幸逃脱心理驱使犯罪分子“胆大妄为”。婚姻诈骗案件大多为流窜作案,犯罪地点、犯罪时间、犯罪对象都具有偶然性,对此类案件难以监管、预防。犯罪分子信息的虚假性、犯罪形式的流窜性等犯罪特点,致使侦查案件时难以取证。一些有经验的“职业犯”为作案方便,往往在各地寻找掩护,即“桩脚”。在寻找到作案目标或作案后,他们往往联系附近的“桩脚”藏身、转移。各地“桩脚”给这些“职业犯”创造了很多有利作案空间,形成利害关系。被捕后,他们往往隐瞒“桩脚”情节,为下次作案保有“烟火”,致使该类犯罪打击不彻底。
三、遏制农村婚姻诈骗犯罪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全面提高维权意识。对一些婚姻诈骗多发村,民政部门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婚姻家庭方面的教育,宣扬重感情轻金钱的婚恋观,摒弃买卖婚姻的传统恶习,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农村社会新风气,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农村婚姻诈骗案件的发生;司法部门深入开展“送法进村”活动,发放通俗易懂的法律书籍和相关音像资料,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剖析,挖根源、论危害,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检察院、法院联合举办“巡回法庭”活动,公开审查部分典型案件,通过旁听案件,提高群众鉴别能力;广播电台等媒体加大对婚姻诈骗类案件的宣传力度,揭穿婚姻诈骗伎俩,讲解防范方法措施,提高群众防范能力。如保留借条、汇款单据、聊天记录和短信;请公安机辨别对方身份证等证件的真假;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案等。
二是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延伸监管触角。加强对村级治安组织的指导工作,完善责任区民警工作制度,管片民警要经常深入村组,熟知群众生活状况、生活变化;了解外来人员情况,摸清其真实身份、来到当地的意图及接触人员等,并及时与来源地公安机关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实行动态追踪管理。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健全治安信息员工作制度,积极延伸治安“触角”,及时、准确掌握敏感信息,为立案调查,迅速破案奠定基础。
三是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登记宣传力度,要求每一对新婚夫妇都要履行登记手续;严格审查与外来人员结婚登记的有关材料,联合公安机关加强与来源地相关机关的调查核实,对发现有利用虚假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材料申请登记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涉及跨地区结婚人员要重点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员婚嫁情况的监管,对于流入本辖区的外来人口,按规定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备案、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
四是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加强异地合作办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婚姻诈骗案件、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专项活动,对积案进行清理破获,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工作力度,集中力量打击本地“介绍人”与外地不法分子勾结进行的婚姻诈骗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深挖本地“桩脚”,切断犯罪的联系渠道。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内容和破获的相关案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及时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和专项治理的威摄力,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