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苏州吴中法院木渎法庭深入案件现场,运用裁判式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当事人在茶座摔伤致残引发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2012年9月4日晚,高某与十余名朋友至一音乐茶座消费。高某酒后欲上卫生间,在卫生间门口摔倒并跌至楼梯中部平台。经司法鉴定,高某因摔伤致颈椎骨折,构成九级残疾。高某认为事故系因卫生间门口过道有积水所致,音乐茶座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将音乐茶座的经营者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审理中,法院通过庭审和对处警的派出所调查等途径,查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曾饮二两白酒和两瓶啤酒,事发监控录像显示原告下楼时因不慎踩空摔下楼梯。据此,法院判断原告系因自身原因导致摔伤,难以认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运用裁判式调解方式耐心向原告释法析理,向其解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含义、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和举证责任分配等,以判促调引导原告充分认知诉讼风险和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害也表示同情,愿意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一万元。最终,该案以被告支付原告一万元调解结案,并即时履行。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在事实清楚、是非明确前提下进行审理、调解的方式表示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