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会遇见作为初、偶犯的加害方真心悔改,却由于自身困难,无力赔偿受害人等问题。针对类似情况,2013年12月31日,苏州市刑事和解协会由此成立。救助协会在对受害人先行实施救助后,可以采用在企业打工、做社区义工等多种方式,为加害方提供偿还受害人损失的机关,让其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失去和解机会。
2014年5月2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李某某在高新区金枫路一公司内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情绪失控演变为互相殴打,朱某某持钢管击中李某某手部,致其左手骨折。
双方本来既为同事,冷静下来都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经民警调解,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三万元的和解协议,李某某不再追究朱换军的责任,并表示谅解。但因朱某某家庭困难(妻子右手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女儿在老家上高中,还有86岁的母亲需要赡养),虽经多方求助,筹措到两万元,仍然无力一次性履行三万元的赔偿。而受害人李某某也无法负担医院医疗费,苦苦等待赔偿款。
在综合考虑朱某某的情况后,警方随即协助朱某某递交了申请,2014年7月2日下午,朱某某与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协会顺利签订了偿还代为赔偿金协议,获得剩余一万元赔偿款,后顺利与受害人李金刚达成刑事和解,重获人身自由。这也是2014年2月28日《苏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实施办法》颁布以来,首位申请获得救助金的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