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关于减刑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沭阳县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作出剩余缓刑考验期予以减免,有期徒刑三年不再执行的裁定。这是该市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获减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2010年8月27日,陈某因敲诈勒索罪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成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其接受社区矫正时间从2010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该市沭阳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将陈某纳入监管,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陈某十分珍惜社区服刑机会,认真悔罪,遵守法律法规。2014年1月24日,陈某不顾自身安危,跳入冰冷刺骨的河水中勇救落水儿童,众多媒体对其事迹进行了报道,并获得了沭阳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奖励。
沭阳县根据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的表现,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减刑建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了解,认定陈某自缓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见义勇为,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法作出了减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