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如东县委、如东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如东县环境监管问责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共三章十五条,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各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辖区、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各地违规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并擅自投产或在项目报批过程中不严格审核、弄虚作假;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因监管不力或处置不及时,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发生群体性环境事件;因监管不力致使辖区内企业出现未批先建、超标排污、直排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受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诉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或未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相关制止措施,致使违法违纪行为继续发生;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年度或阶段性环保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导致上级下达县委、县政府的年度环保重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上级对县委、县政府考核等六种情形实行环境监管问责。发改、经信、工商、住建、国土等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环境监管问责方式具体分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调整职务(含免职、辞职、降职、转任等)、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结果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