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一大早,沛县沛城镇居民杨某来到沛县公证处,不住地向公证员道谢:“ 是公证帮了我们的大忙,要不然,我还不知道要跑到什么时候,谢谢你们!”据杨某说,拿到房屋产权公证书的那一刻心里松了口气,妻子看病的钱和孩子上学的费用终于有了着落。
医疗费用让他不知所措
今年5月份,杨某的妻子由于一场疾病成为植物人。巨额医疗费用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负债累累的杨某谢绝了社会上好心人的帮助后,决定卖掉家中的房子为妻子治病。很快,杨某找到了买主并谈定了价格。当双方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房产局工作人员要求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签字,而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签字。怎么办?杨某不知所措。多方打听,他来到了沛县公证处寻求帮助。
新情况给公证出了难题
公证人员第一次接手此类案件,一方面被他的这一举动所感动,另一方面也深深感觉到这一案件非常棘手:妻子是植物人,丈夫能否一个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处又能否为其办理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了配偶可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但植物人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没有明确介定,从其他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找到依据。为此,公证处专门召开了案件讨论分析会,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定了专人跟踪负责。
公证援助帮他排忧解难
公证人员先后多次向当事人亲属了解情况,并组织看望当事人妻子,两次向医院、沛县人民法院、徐州市公证协会等单位了解相关司法解释和医学鉴定,指导当事人提供其妻子的病例和司法鉴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其妻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在多方努力下,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病人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鉴定杨某妻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处于长期昏迷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后,沛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杨某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在当事人征得两个孩子的同意后,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了声明书公证,并根据县司法局百姓办事零障碍的具体措施,对生活困难群众减免公证费用的规定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减免了相关公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