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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出台
2013-10-10 15:16: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为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体系,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泰州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9月9日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的相关情况。 

  《办法》共731条,包含总则、孤儿保障确认、孤儿基本保障、孤儿福利保障、孤儿安置保障、孤儿保障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对孤儿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及福利住房等进行了全方位保障。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适度拓展保障对象、放宽保障范围、加大保障力度,使泰州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祖国的蓝天下快乐成长。 

  主要内容较国家、省的实施意见更为丰富细化,其中总则部分规定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因父母服刑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以及因父母患有重病无力抚养而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儿童和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均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拓展了保障对象,有效保障孤儿和特殊困境儿童顺利成长、融入社会。 

  保障部分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建立增长机制,全市每年71统一调整;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覆盖范围,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就业困难的成年孤儿,可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给予资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市(区)政府应优先保障、应保尽保。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凡符合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应给予优先保障;对孤儿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孤儿的基本权益,有利于孤儿的健康成长。 

  《办法》也明确了相关部门责任,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民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合力推进孤儿保障工作。 

  多年来,泰州市民政局十分重视孤儿的保障工作,从20107月起建立了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大幅度提高了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到今年7月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960/月人,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450/月人,较好地保障了孤儿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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