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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开发区检察院首推主任检察官制度
2013-09-04 09:55: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8月30日,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率先实施主任检察官制度,进一步深化了执法办案标准化建设。 

  实施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推动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该制度的核心是,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检委会领导下,按照授权范围,独立行使职权。这一办案机制上的创新,不仅符合高检院关于司法改革的方向,而且突出了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地位,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办案组织,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在任职条件上,开发区检察院规定,主任检察官的人选,从政治坚定、职业道德高尚、法律基础扎实、业务能力较强的检察官中产生,经由考核测评、党组任命的程序选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一名主任检察官原则上均享受中层正职待遇。 

  在办案模式上,开发区检察院成立了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若干办案组,每个办案组配置一名主任检察官,另配备若干名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检察事务人员担任助手。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和所作决定负责,除按规定必须报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决定的以外,均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部门负责人提出的意见可供主任检察官参考。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中,主任检察官可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主任检察官参加。联席会议由提请讨论研究的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 

  在管理机制上,开发区检察院规定主任检察官接受检察长、检委会的领导,必须服从检察长、检委会的指挥、决定和命令。部门负责人与主任检察官意见不一致时,部门负责人可以要求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要求主任检察官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察长、检委会有权改变、撤销主任检察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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