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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19-03-22 03:4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3月21日下午,江阴法院对周岐峰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周岐峰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本次庭审吸引了众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璜土村的村民们前来旁听,江阴法院对本次庭审进行全程直播,三万余名网友观看并参与了直播互动。

  经审理查明,周岐峰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众多、成员稳定,内部分工明确,被告人周岐峰为该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为该组织的“老大”。为了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周岐峰通过在一定场合公开宣布或者在具体事件中明确等方式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周岐峰先后出资在宾馆开房以及租赁房屋,作为组织成员的宿舍,为组织成员提供经济来源,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励等,平时安排组织成员在公司吃饭,提供车辆等。最终形成了以被告人周岐峰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郎文中、孙华明、胡波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交通、杨杨、王光辉、徐月亮、张德彪、李正伟、张会南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组织暴力和恶名,大肆使用威胁、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周岐峰带领被告人郎文中、胡波、孙华明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放水钱、设赌局诈赌等不法手段共计非法敛财40万余元。同时该组织还采用殴打、言行胁迫等手段讨要债款。

  以被告人周岐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气焰嚣张,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大多数被害人和群众慑于该组织的淫威,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甚至背井离乡流亡在外。一些被害人听说被告人周岐峰等人被抓,才敢重返家乡和家人团聚。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江阴法院判决: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岐峰的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周岐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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