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市长朱民签署第134号政府令,正式颁布《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徐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办法》共分6章32条,明确了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工作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市、县(市、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调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调委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费用。市、县(市、区)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立医疗风险互助金,作为医疗机构医患纠纷的赔偿金、补偿金,医疗机构可选择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机构还建立健全了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和医患沟通等制度。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迅速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积极做好医患纠纷处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办法》还细化了医患纠纷调处的流程。患方选择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索赔金额不足2万元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患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索赔金额不足2万元而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调委会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逾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处理和解决医患纠纷。
《办法》还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等。对患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放花圈、聚众滋事等6种情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履行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职责,或者侵害患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