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邮市医疗纠纷调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旨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努力为全市人民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稳定的医疗服务环境,标志着高邮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办法》首先对医疗纠纷的做了界定,并就其适用对象、处置原则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办法》中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适用对象为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受患者委托的患者家属形式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办法》规定的处置原则是,遵循合理、公正、及时、便民有效原则,做到说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办法》对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了规范。第三方调解机构是高邮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医调委是群众性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存在隶属关系。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医患双方任何费用,调解本着自愿原则,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调解协商,或协调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对调解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索赔金额未超过2万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沟通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的前提下,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调。
《办法》对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保险责任机制作了明确。《办法》明确,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经济赔偿。通过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了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保险理赔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在医疗纠纷发生、处置、调解等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