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开展对基层派出所“代为保管” 专项监督活动
2014-01-28 15:32: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将侦查监督工作延伸到公安部门办案一线,近日开展了对公安基层派出所“代为保管”行为的专项监督的活动,对完善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

  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源于该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基层派出所被宣布刑事拘留押解到看守所之前,由于看守所不接受其随身携带的诸如首 饰、手表、手机、现金等财物,这类随身物品有别于涉案财物,派出所没有依法履行严格的扣押手续,而由派出所“代为保管”,但没有出具保管清单,以至多名犯 罪嫌疑人提出不知道被释放以后如何要回这些财物。

  鉴于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述质疑,港闸区检察院开展了专门针对基层派出所“代为”保管行为的专项监督活动,旨在通过专项监督活动发现存在问题,规范“代为保管”行为。此次专项监督活动收集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港闸公安分局各基层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未出具扣押清单,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因看守所不接受保管,而进行“代为保管”的情况。经过清点登记、对照核查二个阶段,发现2013年上半年共有19名犯罪嫌疑人反映其随身携带财物被无手续“代为保管”,涉及永兴、天生港、唐闸、秦灶、幸福5家基层派出所,对其中反映有较为贵重财物被“代为保管”的8起案件,以查阅卷宗、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了重点核查。经重点核查,发现基层派出所“代为保管”存在不向被保管人交付“代为保管”的《财物清单》、有发还财物的证明材料但没有“代为保管”的证明材料、制作了《随身财物清单》但与犯罪嫌疑人自述的财物不一致等5类问题。针对存在问题,该院建议公安基层派出所进行整改,并在今后工作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对“代为保管”的财物查点清楚,贵重财物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当场开列保管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名,一份交给犯罪嫌疑人,另一份保管备查,从而规范“代为保管”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减少廉政隐患,促进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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