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11月13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法院获悉,今年1至10月,南通全市法院共为216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有效防止了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
经过多方论证调研,今年4月,南通中院联合公安、检察、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意见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其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且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审查起诉终结10日前,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10日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5日前,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强制医疗申请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案件,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据统计,今年1至10月,南通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061件,审结3678件,中院一审刑事案件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所属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被发回改判率仅为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