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一项司法建议惠及全体出租车司机
2013-09-18 14:31: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从去年开始,我们在全县实施出租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全覆盖工程,目前海安524名出租车从业人员已全部参保,行业劳动关系面貌焕然一新!”近日,当南通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陆燕红就一份司法建议进行跟踪回访时,海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张元春欣喜地说。据了解,这一让海安数百名出租车从业人员同时受益的重大改革,乃是缘于该院发出的一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运行机制和劳动关系的司法建议书。

  2006年12月,吕某与海安县海阳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取得一辆出租车辆使用权,吕某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并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2009年5月9日,吕某聘请王金喜为其出租车做二驾,王金喜一次性缴纳押金并每月向吕某交纳租金。2010年2月8日,王金喜驾驶该出租车在送客过程中,坠入河中不幸身亡。王金喜的妻子冯女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王金喜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确认王金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冯女士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而本案中,海阳汽车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司机均未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致其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根据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特征及最高法院、中央及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精神,王金喜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经济上均有一定的从属性,其提供的劳动亦属于出租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该案系南通首例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被省高级法院评为2011年度全省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虽然该案已审结,但从中折射出的出租车司机负担沉重、无社会保障问题却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深思。为此,南通中院在该案判决后向南通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海安县交通运输局发出了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运行机制和劳动关系,履行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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