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部门联合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2013-07-30 12:33:00  来源:江苏公安网

  今后在江苏,对家人施暴,将收到公安机关发出的告诫书,并将成为法庭上的有力证据。

  7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联联合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在全省全面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首次明确公检法等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暴中应担责任。今后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时,对达不到或不宜进行行政处罚的,将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已经被告诫过的加害人,二次暴力的将从重处罚。告诫书还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今年以来,全省已接报家暴纠纷警情1.3万起

  据介绍,江苏省目前已建立家庭暴力投诉举报中心115个、家庭暴力投诉站2100余个,基本建成了家庭暴力投诉举报24小时报警服务网络。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已接报家暴纠纷警情1.3万起。省公安厅刑侦局负责人介绍说,近几年全省命案中,有85%为民转刑,其中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民转刑案件占半数。与此同时,虐待儿童、老人等家暴行为也时有发生,因家暴导致的女性犯罪率也在不断上升。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施行,将家暴从‘家务事’的层面,把惩治家暴提升到政府职责、社会责任的层面,明确执法部门职责,使其执法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加规范。”省妇联主席张京霞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家暴针对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不仅涵盖婚内暴力,还拓展到离婚后的暴力,甚至对具有同居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也施以保护。对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明确得很具体,即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办法》重点厘清公检法等部门的职责,对家暴行为的界定、接处警的流程、排查预警的机制、调查取证和处罚环节等逐一细化。

  哪些情况可以采取告诫方法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警后,应立即派警力到达现场,立即制止家暴行为,控制加害人,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受害人需立即就医的协助联系医院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同时,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者,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包括接警时及时使用录音、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而情节轻微或不宜作出直接行政处罚的,启动告诫程序,当场向加害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告诫书存档并抄送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妇联组织。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开的,告诫书还将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可采取告诫方法的具体行为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等等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说:“告诫书虽只是‘行政指导’,不算处罚,但在以后的行政处罚和诉讼过程中可充当证据,这对私人取证来说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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