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政法委出台两个《管理办法》
切实增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性
近日,江苏省委政法委出台《江苏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加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监督和稳评专家库建设作出详细规定。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着眼于规范评估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管理,从备案程序和基本条件、工作规范、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管理标准。稳评专家库《管理办法》从专家库成员选聘、专家库管理和维护、专家权利与义务、专家资格终止和解聘等方面,完善准入、使用、履职、退出等制度,强化动态管理,拓宽专家参与途径,确保作用充分发挥。
两个《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矛盾风险,为履行好“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详见附件)
附件1
江苏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机构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经党委政法委备案,受评估主体委托,运用科学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定级,提出预防和化解措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法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党委政法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管理。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备案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应经过省级或市级党委政法委备案(“市级”指设区市,下同)。评估主体应当委托经过党委政法委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事项参照其专业规定。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在市场监管、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登记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务范围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律咨询事项等。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3名以上人员从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具备健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责任分工、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市级党委政法委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资信评价标准。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向市级党委政法委申请备案,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审核。市级党委政法委或受委托的县级党委政法委对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登记资料等进行核验,对办公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对业务人员数量、学历、机构管理文件等进行核查,并对申报资料编制进行指导。
第七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市级党委政法委在当地市级媒体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业人员参加市级党委政法委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后,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备案,同时签定保密协议。经备案的第三方机构需要进行年度检查核实。
第八条 市级党委政法委向省级党委政法委择优推荐第三方机构,经省级党委政法委审核备案后,第三方机构可承接省级和其他设区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第三方机构在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应事先向事项所属地的市级党委政法委报备,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注册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注册地市级党委政法委报告;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十条 评估主体(委托方)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的复杂程度、工作体量、费用支出等因素,以及第三方机构从业范围、从业类型、从业业绩、信用记录、保密管理、工作力量、专业技能等,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择优确定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独立自主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
(三)参加相关的会议活动。
(四)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依法维护评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违法进行转包、挂靠等,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调查、测评和征求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不得利用评估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牟取利益。
(七)向评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和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第三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范》(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013-2021)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提高相关评估工作标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相关规范文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属地党委政法委应督促评估主体、第三方机构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妥善管理处置评估原始资料;第三方机构发生撤销、吊销、注销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资料送市级党委政法委封存或销毁。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运用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做好同步录入和上传资料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提升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党委政法委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评估报告不予备案,并视情预警提示、限期整改、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向有关部门移送证据线索。
(一)预警提示
1. 风险调查不尽职或风险识别不全面,风险等级判定与风险调查结果明显不符,降低风险措施缺乏针对性或可操作性,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不规范、不准确。
2. 采取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质效的。
3. 泄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事项所在地党委政法委或有关部门认为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质效的其他情形。
(二)限期整改
1. 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混乱。
2. 弄虚作假,虚构风险调查资料或数据;以虚假信息、诱导性表述等方式获取专家咨询、论证或评审会肯定性意见;故意隐瞒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作出低风险评估结论,或者故意抬高风险等级。
3. 未经评估主体同意,转包、分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
(三)取消第三方机构备案
1. 以虚假资料骗取第三方机构备案。
2. 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因贿赂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 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引发重大不稳定事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
4. 不接受登记注册地党委政法委年度检查核实,或年度检查核实不符合第三方机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业人员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回其培训证书,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第三方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队伍,提升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是指经县级以上党委政法委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的成员选聘、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党委政法委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设遵循“严格准入、分类建库、分级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党委政法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建立省市县三级专家库(区根据实际情况定)。
第二章 专家库成员选聘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的规模、构成,应当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适应,并动态调整。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等熟悉相关业务的机关干部、专家学者或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管理人员中选聘。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决策咨询能力(省级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党政机关长期从事管理工作,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或长期从事社会稳定工作,具有开展群众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
(三)熟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法规和政策,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程序、规范和要求。
(四)热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
(五)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重处分。
第八条 专家库人员选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党委政法委根据专家库建设需要,发布征集选聘专家库成员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入库申请。申请人员填写《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入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提交党委政法委。
(三)资格审核。党委政法委负责审核本层级专家库人员入库申请资料,并遴选出拟入库专家人选。
(四)公示。党委政法委将拟入库专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专家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党委政法委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选聘。
(五)颁发聘书。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党委政法委根据公示情况,向入库专家颁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聘书》,聘期3年,到期后自动解聘。聘期结束后,无本办法第五章资格终止和解聘情形的人员,可以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党委政法委加强对专家库成员的管理,根据不同专业特点逐步实现分类建库。省市县专家库成员可统筹使用。
第十条 省委政法委加强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开发专家库管理模块,实现专家在线选派、智能通知、自动提醒等功能,提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评审效率。
第十一条 党委政法委依托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定期对在库专家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专家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参与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向党委政法委反映。
(三)独立自主作出评审意见。
(四)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自觉接受党委政法委管理,积极参加专家评审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主动回避与专家库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事项,不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评审事项。
(四)严格遵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按要求签定保密协议。
(五)不得利用专家库成员名义从事商业营利性活动。
(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资格终止和解聘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主动请辞的。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宜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评审任务的。
(四)其他原因。
第十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政法委予以解聘:
(一)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在参加咨询、评审工作中泄露保密事项内容。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聘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重处分的。
(四)有其他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情形的。
第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资格终止或解除聘用,由党委政法委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被终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资格的人员,重新申请加入专家库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办理。被党委政法委解除聘用资格的人员,不得重新申请加入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