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王某与孙某、支某达成债务履行协议,孙某、支某同意用自己的房屋抵偿到期所欠债务,后孙某、支某自行将房屋过户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始终未向王某交付房屋。经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孙某、支某履行交付义务。但孙某、支某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仍不交付房屋,王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上门督促履行,被执行人均未予配合。泗阳法院依法发布公告,责令孙某、支某及占有或使用此处房屋的其他人员于8月9日前搬出。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五人仍违法占据该房屋,拒不搬出。该纠纷也影响到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迟迟无法按时推进。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彻底解决该起矛盾纠纷,依法推进城区建设。泗阳法院在县委支持下,按照市中院统一部署,在众兴镇、县征收办、县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8月14日上午8时,我院出动30名执行干警,在县人大、检察院等部门的公开监督下,由副院长陈坚带队前往案涉房屋所在的执行现场,展开强制腾退房屋执行行动。
全体执行干警分工协作,执行局局长杨菁靠前指挥,警戒、实施、清点、法律宣传释明等按执行预案有序展开,历时1个半小时,将涉案房屋内全部财物清点搬出,房屋顺利向申请人进行了交付。
该起案件成功执行,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力的保障了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