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不起诉工作标准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行使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目前已依照该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19人,无一申诉、无一复议。
一、严格审查,夯实不起诉工作基础。从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犯罪目的、动机、后果,犯罪具体对象,行为人一贯表现,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教育挽救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情节轻微”、是否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情形,依法准确作出不起诉决定。突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聋哑人、盲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注重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鼓励创业创新角度出发,加强对励志创业、一时失足的在校大学生、社会青年等群体利益的司法保护。在规范不起诉工作同时,加强对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涉医违法犯罪、制售假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起诉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群众安全感。
二、确权明责,规范不起诉权力行使。《暂行规定》明确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等23种常见罪名的酌定不起诉标准,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详细列明了哪些情形适宜作不起诉处理、哪些情形不得作不起诉处理,为执法办案提供具体的参考和指导,避免相似案情不同处理。《暂行规定》还分别从首部、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等7个方面规定了3类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书模板,供司法实践中参考。制定检察官职权清单,将“拟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授权员额检察官行使,“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案件应另行指定检察官审查”,“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以及经复议维持或变更原决定”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检察长、检委会和员额检察官的权责更加明晰。推行不起诉案件释法说理机制,在拟制《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对于法定不起诉案件,详细说明法定不起诉理由;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需要重新侦查的,书面说明理由、分析证据疑点、列明补充侦查重点;对于酌定不起诉案件,详细列明不起诉的法定、酌定情节,做到理由阐释充分、条款引用准确。
三、保障权利,增强不起诉实施效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在押的,立即释放;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通知决定机关立即解除;涉及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或者执行机关解除财产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系未成年人的,不起诉决定书还送达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除涉及秘密、隐私等特殊情形除外,对存在较大争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予以公开审查,充分听取参与各方意见,重点梳理归纳分歧焦点,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新闻记者旁听,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体发布审查结果,提升公信力。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通报、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在公开宣告过程中,增设“检察官寄语”,帮助被不起诉人认清自身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涉案单位堵漏建制、防控风险,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