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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高法首次承认南通法院判决可在该国执行
2017-08-18 17:07: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8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所作一审的终审判决:南通中院上述生效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据了解,本案系以色列法院首次处理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关系问题,这在司法实务上为中以两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开创了良好的先例。 

  2009年初,以色列籍公民Itshak Reitmann称其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需招募大量建筑工人,先后以新西兰公司Reitman Consultancy Group LTD和乌克兰公司Intercom Investment LTD的名义与江苏海外集团签订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务被提前遣送回国。 

  20093月5,海外集团经办人储某将Reitmann告上了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佣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年97日,海外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查明,Reitmann以多个不同国籍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保证工人有工可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海外集团招幕数百名工人,导致大批工人至乌克兰后,未能得到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也未能获得工资收入。双方合同已提前解除。 

  据此,2009年1214日,南通中院作出(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Reitmann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551400美元和人民币8372615.36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44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因被告Reitmann在中国境内并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01510月6,经数次开庭审理,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认为,中国法院对于本案争议有管辖权,被告没有对中国法院提出任何管辖权异议,并参与了中国的诉讼程序,应视为接收中国法院的管辖。同时,被告在中国的诉讼程序中由中国当地的律所代理,其答辩的权利得到保证。 

  综上,特拉维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通中院作出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可以在以色列执行。 

  Reitmann不服,向以色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815日,历经一年多的审理,以色列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以两国在司法协助上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予以维持原判。至此,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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