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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2017-03-22 15:53:00  来源:江苏长安网

  近日,南通市制定出台《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彰显法律权威,引导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来定纷止争。 

  2004在全国率先倡导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来,南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补充规定》等文件,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南通建设深入开展。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出庭应诉,依法回应群众诉求,“出庭出声又出彩”,有力助推了依法行政和法治南通建设,发源地海安县连续四任县长出庭应诉,持续保持100%出庭率,被誉为“海安样本、南通现象、江苏经验”,相关工作经验在全省乃至全国得到推广,被写入新《行政诉讼法》成为法定职责入选第三届江苏“十大法治事件”,获评第二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近年来,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的确立,行政案件收案数及案件类型均出现了显著增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因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出庭效果等因素面临着新的考验。为应对难题、提升效果,南通市与时俱进,适时出台《规定》,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南通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迈上新台阶。 

  此次出台的《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应诉人员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正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分工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园区)党委委员以及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的5种情形以及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的情形。明确规定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出庭应诉不少于一次。三是《规定》要求出庭应诉人员应做好庭前准备,熟悉案情和庭审程序,注重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的实效性,确保行政应诉工作成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共同出庭的,案件事实与执法依据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陈述。四是健全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定期通告、分析研判、督查督办、考核评比、监督问责等各项制度,市、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督办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所辖地区和部门行政诉讼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依法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连续败诉、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不落实司法建议、干预与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予以书面提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明确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日常考核并与机关作风建设绩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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