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出台《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举旨在促进诉讼与仲裁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
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具有民间性、快捷性、保密性等多种优势,在民商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卫兵介绍,从泰州市情况来看,近年来,商事仲裁发展存在不足,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总量较少。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5年,泰州仲裁委仲裁案件共计1556件,而同期全市法院审理的国内和涉外商事案件达33072件,诉讼案件是同期仲裁案件的21倍多。仲裁发展现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称,也与我市商事纠纷数量不相称。
为破解上述难题,《意见》要求仲裁机构进一步完善仲裁规则,推进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努力把民商事纠纷引导向仲裁途径解决。《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仲裁,创新工作理念,更加注重事前监督指导,通过座谈、交流、论证等方式切实加强诉讼与仲裁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解决商事纠纷的优势。
为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沟通联系,《意见》明确,在调解、执行等方面建立诉讼与仲裁的多重衔接机制。
为推动建立司法调解与仲裁调解的良性互动,《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前,除引导当事人到驻院调解室进行调解外,还可引导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到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已立案的民商事案件,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实践中,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能否执行和仲裁过程中的保全存在顾虑,以至于不敢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此次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当事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依法及时办理。
此外,《意见》提出对仲裁中遇到的普遍性、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可通过研讨会、专题会等形式,共同探讨,形成纪要,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交流沟通,总结工作经验,分析诉讼与仲裁相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民商事纠纷化解工作。